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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问于公孙鞅曰:“法令以当时立之者,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,如一而无私,奈何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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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孙鞅曰:为法令,置官吏,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,以为天下正,则奏天子。
天子则各主法令之,皆降,受命,发官。
各主法令之民,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,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。
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,辄使学读法令所谓,为之程式,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;不中程,为法令以罪之。
有敢 定法令、损益一字以上,罪死不赦。
诸官吏及民,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,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,明告之。
各为尺六寸之符,明书年、月、日、时、所问法令之名,以告吏民。
主法令之吏不告,及之罪,而法令之所谓也,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,各罪主法令之吏。
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,主法令之吏,谨藏其右券木柙;以室藏之,封以法令之长印。
即后有物故,以券书从事。
法令皆副,置一副天子之殿中,为法令为禁室,有铤钥,为禁而以封之,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,封以禁印。
有擅发禁室印,及入禁室视禁法令,及禁 一字以上,罪皆死不赦。
一岁受法令以禁令。
天子,置三法官;殿中,置一法官;御史,置一法官及吏;丞相,置一法官。
诸侯、郡、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,皆此秦一法官。
郡、县、诸侯一受宝来之法令,学问并所谓。
吏民知法令者,皆问法官。
故天下之吏民,无不知法者,吏明知民知法令也。
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,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。
遇民不修法,则问法官,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,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。
吏知其如此,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,民又不敢犯法。
如此,天下之吏民,虽有贤良辩慧不能开一言以枉法;虽有千金,不能以用一铢。
故知诈贤能者皆作而为善,皆务自治奉公。
民愚则易治也,此所生于法明白易知而必行。
法令者,民之命也,为治之本也,所以备民也。
为治而去法令,犹欲无饥而去食也,欲无寒而去衣也,欲东而西行也,其不几亦明矣。
一兔走,百人逐之,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,由名之未定也。
夫卖兔者满市,而盗不敢取,由名分已定也。
故名分未定,尧、舜、禹、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;名分已定,贪盗不取。
今法令不明,其名不定,天下之人得议之。
其议,人异而无定。
人主为法于上,下民议之于下,是法令不定,以下为上也。
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。
夫名分不定,尧、舜犹将皆折而奸之而况众人乎?此令奸恶大起、人主夺威势、亡国灭社稷也道也。
今先圣人为书而传之后世,必师受之,乃知所谓之名;不师受之,而人以其心意议之,至死不能知其名与其意。
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,为天下师,所以定名分也,名分定,则大诈贞信,巨盗愿悫,而各自治也。
故夫名分定,势治之道也;名分不定,势乱之道也。
故势治者不可乱,势乱者不可治。
夫势乱而治之,愈乱;势治而治之,则治。
故圣王治治,不治乱。
夫微妙意志之言,上知之所难也。
夫不待法令绳墨,而无不正者,千万之一也。
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,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,不可以为法,民不尽知;贤者而后知之,不可以为法,民不尽贤。
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,名正,愚知遍能知之;为置法官,置主法之吏,以为天下师,令万民无陷于险危。
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,行法令明白易知,为置法官吏为之师,以道之知,万民皆知所避就,避祸就福,而皆以自治也。
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,故天下大治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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